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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1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网络在线发票的管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网络在线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加强网络在线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在线发票是指纳税人利用计算机或其他设备,在网络环境下,使用地税机关统一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开具的带有数字防伪密文的普通发票。
  第三条 网络在线发票适用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网络在线发票开具信息与申报数据信息进行比对,监控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和开票信息的准确性,并对发现的涉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 网络在线发票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印制。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应按照使用计划统一从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申领,并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发放给纳税人。
  第六条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使用网络在线发票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网络在线发票,填写《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使用网络在线发票备案审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业务规程》。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规模、硬件配制和税收管理情况确认是否使用网络在线发票以及使用网络在线发票的种类、领购数量、单张开票限额,在征管业务系统中对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及时认定和验证,同时在网络在线发票系统管理端进行相应设置,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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