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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操作规程》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操作规程》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2号)


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的业务操作,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操作规程》,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1)的业务操作,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机构和个人在陕西省内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简称对外支付业务,下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向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税务证明》的地方税收管理。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具体包括: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第四条 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申请出具《税务证明》的机构和个人的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征税机关所在地的县(包括市区、分局)地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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