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陕地税函〔2011〕66号)
榆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危行业、煤炭生产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榆市地税发〔2010〕2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在规定使用范围内使用的,实际支出数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范围使用和当年未使用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超过国家规定计提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未使用的部分,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已经实际使用并用于安全性投入的应分别按照企业所得税资产或费用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08〕99号)文件精神,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调拨的安全生产费用,收取方应当作为应税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支出方发生的调拨数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91号)文件精神,上述具体规定同样适用于安全保护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