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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维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维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1〕42号)


市局机关、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维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通知》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到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是加强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规范税收执法有效手段,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客观需要。
  二、工作机构
  按照《通知》要求,设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小组。王增加任组长;张一萍、王建南、洪晖、陈奕、洪春景、王培英、白玲玲、王勤慧、陈清吉、潘健任副组长;法规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征管处、计财处、规费处、外税处、稽查局、信息局、办公室各指定一名干部具体负责清规工作;清规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
  清规小组职责:法规处作为清规小组办公室,要承担起组织、协调、综合、服务等工作任务;各业务处室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清理意见,处室清规工作责任人要及时反映清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参与清理多部门制定的综合文件、收集汇总本处室清理结果。由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是一项长期持续的工作,清规小组应作为常设机构存在,以便于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与维护。
  三、清理内容
  (一)清理目标
  通过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查找出文件或条款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征管实际、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同位法不协调的突出问题,进行规范化处理,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提供有效的制度依据和坚实的工作基础。
  (二)清理范围
  我局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方法
  根据上位法清理结果,清理我局税收规范性文件。
  清理应当“先理后清”。各业务处室首先要查找确定需要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底数,在此基础上,理顺文件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谁主稿、谁清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开展工作。清理职责分工如下:税政一处负责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政二处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管处负责税收征管;计财处负责税收计划财务;规费处负责社会保险费;外税处负责涉外税收、城市房地产税;稽查局负责税务稽查法规;法规处负责综合税收规定、税收执法。
  清理工作由法规处牵头,组织各处室清规工作责任人集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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