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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关于私房出租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3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私房出租税收管理,现将私房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私房出租是指个人将自有房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租金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私房出租:
  (一)以房产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
  (二)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有偿提供房屋使用权的;
  (三)利用私有房屋从事个体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或直系亲属的;(实际经营者系房屋产权人或直系亲属的按房产原值有关规定征税)
  (四)除直系亲属外,以各种名义将房屋借于他人居住的。
  二、税收征收方式
  私房出租的税收采取以下两种征收方式:
  (一)按实征收。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能据实主动申报的,可按申报的租金收入额依法定税种、税率按实征收。具体缴纳的税种、税率、计算方法如下:
  房产税=租金收入×4%;
  营业税=租金收入×3%×50%;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营业税×7%、5%、1%;
  教育费附加=应纳营业税×3%;
  地方教育附加=应纳营业税×1%;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 。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义务人的租金收入扣除税、费标准后的余额,减除税费标准和顺序如下:
  1.税金及其附加税费扣除标准:个人出租房屋,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准予扣除。
  2.修缮费用的扣除标准:个人出租房屋,对能提供该出租房屋修缮合同及合法凭证证明的,其实际开支修缮费用经核准给予分次(月)连续扣除,直至扣除完为止,但每次(月)允许扣除以800元为限。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月)收入额扣除上述两项后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超过4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为余额的20%。
  (二)核定计税租金征收。当纳税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中所载租金金额不实或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计税租金征收的方式,纳入定税管理,各区相邻地区计税租金标准应事先报市地税局征管处协调确定,具体计税租金标准由各基层局制订并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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