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
(厦地税函〔2011〕12号)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之间置换房产,应视为置换人分别出售房产后再购入房产的行为。置换过程中,房产售价较购置原值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按售价全额征收1.5%的个人所得税。
  置换房产的售价按以下顺序和标准确定:
  (1)置换合同上标明房产售价的,按房产售价确定;
  (2)置换合同上未标明售价或标明的售价低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确定;
  (3)没有提供房产售价和评估价的,或按上述(1)、(2)点确定的价格低于市场指导价的,均按市场指导价确定。
  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48号)第三条第一款第2点:“个人置换房产,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按1.5%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再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