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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发票简并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1号)


自我局2010年11月下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发票票样>的公告》(2010年第4号)以来,部分纳税人和基层局陆续反映了在发票简并工作中的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发票填开外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应以“人民币”为本位币。对纳税人以外币结算业务开具发票的,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折算办法将折算的外币金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内。
  二、 关于资金往来业务使用票据问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仅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按照税法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非经营收入,不包括免税收入、未达起征点的应税收入、按规定应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收入、不征税的经营收入。该发票一般由税务机关代开。
  对不能使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开具的非经营收入,可以使用上级部门的划拨单据或自制的证明单据,单据内容应具备发票的基本内容,如单据名称、单据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经营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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