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
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4800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认定审批程序
(一)个体经营的认定审批程序
1.人员认定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核查以下情况:①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②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③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税收减免认定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减免税资格时,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下列材料:(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3)居民身份证;(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下达《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认定减免税资格,减免限额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不征不退的征收方式。
3.税收减免审批
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或减免税期限届满后10日内,应根据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3)居民身份证;(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