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1〕8号)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税收政策规定
(一)个体经营的税收政策规定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计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8000÷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的税收政策规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 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