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以按下面三种方式之一提前还款:
㈠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㈡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归还上期应还贷款本息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在还款时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㈢提前预还若干个月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归还后,借款人仍按原月还款额归还剩余贷款。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每年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相当于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款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但不能超过当年所还贷款本息总额。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在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六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或变更担保方式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及时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㈠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㈡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㈢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