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
㈠本人或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
㈡本人或夫妻双方由单位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㈢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时间在一年内的合同、协议及相关资料(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㈣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原有贷款的有效借款凭证;
㈤个人信用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找商业银行开具);
㈥ 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条 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贷前调查和审核,并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不准予发放贷款的,中心应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经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中心与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第二十二条 借款手续办理完毕后,经中心贷款领导小组复核审查同意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委托基金账户内,受托银行应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国家规定范围内经中心认可的担保。提供担保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担保方式有以下两种:
㈠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买的拥有完全产权的住房抵押,不得用正在建造、翻建、大修的自有住房抵押。
㈡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职工公积金等有价证券作为质押。
在贷款期间,经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抵押人必须与中心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