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总价款的30%,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总价款的70%。
贷款额度占房屋总价的比例应按住房的使用年限确定。当前年份-房屋建成年份>10年,按房屋总价款的60%计算;当前年份-房屋建成年份≤10年,按房屋总价款的70%计算。
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以上方法计算,但不得超过转贷时商业银行贷款的余额。
㈢贷款最高限额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公布。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对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有较强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3~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借款人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前,不得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及罚息的计收按照国家利率政策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合贷款
第十三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须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自行确定。组合贷款最高额度、首付款或自筹资金比例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第十五条 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第十六条 组合贷款应当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中心可授权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
第十七条 借款人按月偿还或提前偿还组合贷款,应采用同一种还款方式并同期同比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本息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组合贷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履行偿还本息义务的,受托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或者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在清偿贷款本息时,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先于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