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六条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有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向职工发放(即“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第七条 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作协议》,明确办理程序、抵(质)押物保管、风险承担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满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已办理了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可以申请转为公积金贷款。购买自有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有住房所需费用时也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并重新缴存满一年以上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㈠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职工;
㈡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个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㈢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行为发生时间在一年以内;
㈣住房无经济及产权纠纷;
㈤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㈥住房使用年限不超过三十年。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可贷额度和最高额度。
㈠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及其配偶计缴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之和×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借款期限;若单方缴存,只计单方月工资总额;
还款能力系数按照《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月还款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