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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政规〔201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于2010年11月9日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个人住房消费,支持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县辖区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宜昌城区购买住房的,按照《宜昌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符合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自治县辖区内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前款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有住房,不含国有土地上的单栋住房和集体土地上的住房。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

  第五条 五峰土家自治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审批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且能办理抵押手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业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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