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按期缴销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及时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
第十二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申请退还发票保证金应当填写《退还发票保证金申请审批表》(附件4)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审批手续。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应当在审核发票是否缴销以及有无应缴纳未缴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后,填报《税务代保管账户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附件5),写明申请理由,经科(所)长审核同意后,转负责税务代保管资金专户的会计岗、主管科长审核,经主管局长审批后,由负责税务代保管资金专户的出纳岗凭批准后的《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及相关支出凭证,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缴库或者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按期缴销发票但未申请退还发票保证金的用票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公告通知其在3个月内申请退还保证金。公告期限届满后,用票单位和个人仍未申请退还保证金的,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分用票单位或个人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待用票单位和个人申请退还时,从该账户办理退款。
第十四条 对于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用票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情况告知保证人。用票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改正或不缴纳罚款的,由保证人或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
2. 收取支票回执单
3.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4. 退还发票保证金申请审批表
5. 税务代保管账户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
附件1:
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
税务机关(印章): 编号:
交款人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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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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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人民币(大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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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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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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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
|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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