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二)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为C级以下的;
(四)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六)与用票单位和个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七)有欠税行为的。
第六条 保证人同意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及其他事项,经用票单位和个人、保证人和主管地税机关三方签字后生效。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发票担保从主管地税机关在纳税担保书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交纳保证金申请领购发票时,由主管地税机关文书受理岗受理,税源管理岗审核通过后,填报《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附件1),经科(所)长、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由负责税务代保管资金专户的出纳岗收取保证金。
以转账方式缴纳税务代保管资金的,由负责税务代保管资金专户的出纳岗现场打印《收取支票回执单》(附件2)交用票单位和个人,并在收到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后通知用票单位和个人凭《收取支票回执单》换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附件3)。
以现金交纳税务代保管资金的,由负责税务代保管资金专户的出纳岗现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于2个工作日内汇总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代保管资金存入账户时,必须注明资金用途。
用票单位和个人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到税源管理岗处领取《准予使用发票种类告知书》后,即可到发票出售窗口领取发票领购簿购买发票。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为已提供保证人或已缴纳发票保证金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第九条 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核准的经营期限内,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交验手续。
第十条 在《外管证》核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