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严重慢性疾病申报条件
1、恶性肿瘤
⑴病史资料:既往病史或出院小结;
⑵近五年内的病理组织学或骨髓细胞形态学或可靠的影像学资料及肿瘤标志确认报告,病史超过五年的需提供一年内肿瘤转移或复发的依据。
2、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
有肾、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等移植的手术病史及出院小结,需要在门诊进行治疗。
3、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具备下列三项两项以上,其中(1)项中需要三项以上:
⑴临床症状:①少尿或夜尿多,②失眠、头痛、神志恍惚、嗜睡等精神症状,③恶心、呕吐,④重症高血压,⑤水潴留(浮肿、心包积水等),⑥活动后心慌、胸闷、呼吸困难等心功能不全表现;
⑵化验室检查:血肌酐>700umo1/L,或肌酐清除率≤m1/L,或血钾≥65mmo1/L;
⑶活动能力:日常工作有困难。
4、严重糖尿病
⑴有既往病史或出院小结;
⑵半年内实验检查餐后2小时血糖≥11.1mo1/1,空腹血糖≥7.0mo1/1;
⑶有心、脑、肾、脊髓或周围神经病变、视网膜病变II期(含II期)以上等至少两项糖尿病合并病的客观依据。
5、严重高血压
⑴既往病史或出院小结;
⑵血压≥160/95mmHg,有高血压引起的心、脑、肾等脏器病变及功能障碍的客观依据一项及以上,或有眼底动脉硬化II级以上的客观依据。
6、脑血管病致瘫
⑴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病史或出院小结;
⑵局灶性神经功能缺失(如面、舌瘫、肢体瘫痪、感觉障碍、颅神经障碍、失语等),经急性期治疗好转6个月内需继续治疗者;
⑶CT或MRI或CSF检查或其它理化检查阳性。
7、系统性红斑狼疮(同时具备第1项2-5项中之一项)
⑴明确病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