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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纳入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管理范围的慢性病患者在一个年度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但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享受规定疾病门诊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因病情加重需要住院治疗的,自入院之日起门诊治疗待遇中止,出院15日后方可恢复(以出院带药15日量计算)。重复享受待遇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因其他疾病住院的,规定病种的门诊待遇可不中止,但住院期间不得重复使用治疗规定病种的药品。

  第十一条 符合享受门诊治疗待遇的异地安置或常驻异地的参保人员可在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其费用先自行垫付,每月15至20日带齐医疗证、发票、门诊病历、复式处方、用药明细清单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申报时需按要求提供真实齐全的病案资料,因资料不齐导致不能或延误享受待遇的,由参保人员自行负责。严重慢性病门诊鉴定审批一年两次,特殊病例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并报负责人签字后可当月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执行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的管理办法。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年终考核挂钩,若有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严重慢性疾病病种及定额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2003年1月5日印发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管理试行办法》(五政发〔2003〕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中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严重慢性疾病申报条件

  2、严重慢性疾病门诊医疗总费用定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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