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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政规〔201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于2010年11月9日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参照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劳社发〔2008〕12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慢性疾病包括:脑血管病致瘫、严重高血压、严重糖尿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精神病、帕金森氏综合征、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血友病、系统性硬化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症。

  第三条 患有上述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向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门诊慢性病申请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断依据(各项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病历等)及所申报病种近半年的诊治资料。接受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按严重慢性病申报条件(详见附件1)初审汇总后送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须进行体检),并将评审结果报送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纳入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管理范围。审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第五条 符合规定病种的严重慢性疾病患者从批准之日的下月开始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并实行“四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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