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社保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人社〔2011〕127号)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社保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工伤事故预防工作,建立参保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激励和制约机制,以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和《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2007年施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基础上,对用人单位2011-2012年度的工伤保险费再次实行费率浮动。现就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和数据统计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费率浮动调整的范围
(一)在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两个年度内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参加此次费率浮动的调整。
(二)建筑施工企业按“五保合一”正常缴费、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参加此次费率浮动调整。但按厦府[2005]356号文件规定以建设工程项目参保的部份单独统计,不计入参保单位本次费率浮动统计的指标范围。
(三)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满两年的参保单位不参加本次费率浮动。
二、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此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在2007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2009-2010年度工伤保险的统计考核情况进行费率浮动。本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为:
(一)参保单位2009-2010年度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款超过本单位缴费总数的7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事故人数(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4.5‰以上,费率向上浮动。其中:(1)2007年实施费率浮动时费率不变的,此次单位行业基础费率向上浮动到120%;(2)2007年费率浮动已上浮到120%的,此次单位行业基础费率向上浮动到150%;(3)2007年费率浮动已下浮到80%的,此次单位费率调回至行业基础费率的100%。
(二)参保单位2009-2010年度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款低于本单位缴费总数的4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事故人数(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2‰以下,费率向下浮动。其中:(1)2007年实施费率浮动时费率不变的,此次单位行业基础费率向下浮动到80%;(2)2007年费率浮动已下浮到80%的,此次单位行业基础费率向下浮动到50%;(3)2007年费率浮动已上浮到120%的,此次单位费率调回至行业基础费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