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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八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县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下称《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九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㈠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㈡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㈢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县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

  第五十五条 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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