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
㈣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㈤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㈥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㈦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㈠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㈡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㈢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及具体实施工作;
㈣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及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㈤加强资产信息化管理,推动资产存量的有效利用;
㈥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㈠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㈡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㈢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㈣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㈤先调剂后购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内容一般包括:办公用房、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对资产配置数量和价值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