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㈠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㈡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㈢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㈣资产购置与政府采购相结合;
㈤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㈡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工作;
㈣按规定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组织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㈤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负责尚未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㈥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管理;
㈦加强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工作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㈠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㈡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