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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㈠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㈡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㈢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㈣监管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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