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关政策的通知
(五政办发〔2010〕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通知》(鄂政办发〔2009〕163号)精神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五政发〔2005〕50号)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起付线设置及标准
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因病住院须自付起付线,起付线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置。
首次住院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参保职工一个年度内第二次、第三次住院起付线标准在相对应的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线标准基础上减半自付,从第四次住院起全免,但第一次在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机构)住院的不在计算住院次数之列。
二、调整三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分段报销比例
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分段报销比例按原标准不变。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分段报销比例(90%以下的部分)分别上调3%(具体标准见《三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分段报销比例表》)。
三、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三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分段报销比例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三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分段报销比例表
住 院 医 疗 费
| 一级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报销比例
| 报销比例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起付线标准
| --
| --
| 300
| 300
|
3000元以下
| 78%
| 83%
| 78%
| 83%
|
3000元~5000元以下
| 83%
| 88%
| 83%
| 88%
|
5000元~10000元以下
| 88%
| 90%
| 88%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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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本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
| 90%
| 90%
| 90%
| 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