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月21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对纳税人使用的发票专用章式样进行了统一规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由纳税人自行制作,式样规格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要求。
二、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三、对原以日戳或业务专用章代替发票专用章使用的单位(如:电信、邮政等行业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发票专用章。
四、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委托的中介机构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当需要使用多枚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时,应在每枚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刻制顺序编码,如“(1)、(2)……”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