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等;
(五)近三年不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的项目;
(六)国家、省、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申报。对于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项目单位其排污费属市级征管的,项目单位向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提出申请;项目单位其排污费属县(市)区征管的,项目单位通过其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局和环保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对于其他项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申报,项目单位为市属及以上的,向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提出申请。项目单位属县(市)区属的,通过其所在地的财政局和环保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通过《济南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申请材料分正文、申请表和附件三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申请表和附件分为两类: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申请资金按附件一要求上报;综合性污染防治项目申请资金按附件二要求上报。
第十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每年更新一次,申报时间截止到一季度末。
项目单位越级上报或不按规定条件、时间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项目审查和下达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申报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以及项目的环境效益等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按项目轻重缓急拟定资金安排初步方案。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共同对初步列入方案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评审,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制定并下达资金使用年度计划。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本着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进行管理。专项资金工程项目施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定;购买性支出能够实行政府采购的要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管理,能够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