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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1)


  (五)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综合性污染防治项目已完成项目规划,具备实施条件或正在实施,规划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六)申请补助或贴息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60%的资金。

  (七)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近三年无违法违纪现象。

  第六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重点生态保护项目。包括列入《济南生态市建设规划》和《济南市环境保护五年规划》范围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具有典型生态示范意义的生态保护和恢复项目,生态乡镇和环境优美乡镇建设等项目。

  (二)区域流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小清河流域、黄河流域、海河流域等重点控制区域的综合治理项目及结构性污染治理项目。

  (三)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点工业行业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以及清洁生产项目等。

  (四)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推广应用项目。包括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良好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经国家和省、市环保部门、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或审定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五)环境监督能力建设项目。包括水质、大气、固废、噪声和辐射以及生态监测等环境污染监管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

  (六)其他需要市级支持的项目。包括有利于解决市界或其他跨行政区域污染纠纷,具有流域上下游补偿性质,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污染防治项目;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循环经济项目等。

  第七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下列项目:

  (一)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环境卫生、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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