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1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保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市及县(市)区每年缴入市级国库的排污费资金。
第三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并鼓励地方、企事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四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安排和使用,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支持重点
第五条 申请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我市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关于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规定。
(二)项目已经纳入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有关规划、计划或者环保目标责任书。
(三)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四)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近三年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并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