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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专项资金本着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工程项目施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定;购买性支出能够实行政府采购的要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严格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工程预算由交通运输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必要时财政部门也可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工程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投资审核。没有经过审核的工程预算和决算,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条 资金的拨付程序。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向同级财政提供相关拨款信息,提出拨款意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由财政部门按程序直接拨付到最终收款人;没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由同级或下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拨付到最终收款人。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按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当年未执行完毕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将对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为保证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专项资金的正确使用,审计、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监察,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整改、收回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资金的;

  (二)  转移、侵占或挪用资金的;

  (三)  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养护内容、缩小工程规模和降低建设养护标准的;

  (四)  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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