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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

  第一条 为加强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交通预算及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09]155号)和《山东省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0]8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农村公路水毁修复和农村道路危桥改造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第四条 建立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以下表述都含市公路局通行管理处)和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下达的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交通运输部门,据此对各县(市)、区进行检查。

  第五条 项目的申报。由市交通运输、财政部门根据我市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年度建设养护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重点支持方向,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单位为市属的,向市交通运输、财政部门提出建议计划申请。项目单位为县(市)区属的,通过其所在地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市交通运输、财政部门提出建议计划申请。项目单位越级上报或不按规定条件、时间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对申报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以及项目的社会效益等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作为备选扶持项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扶持和不符合行业发展要求的项目要及时出库。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享受财政资金补助。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轻重缓急,从项目库中提取项目,拟定资金安排初步方案。对重大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市财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进行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评审论证,并根据资金情况,联合制定并下达资金使用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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