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冠名发票使用管理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冠名发票使用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以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2010年第4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冠名发票的申请资格
纳税人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印制使用企业冠名发票: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二)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式样发票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
(三)可以使用计算机或税控装置等机具开票,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二、企业冠名发票的规格及式样
除部分行业发票另有明确规定外,企业冠名发票的式样、联次、规格等与我省通用机打发票保持一致,具体分为平推式机打发票和卷式机打发票二种类型。
平推式发票是指按平张连续方式装订的发票。平推式发票按规格分为:210mm×297mm;210mm×139.7mm;190mm×101.6mm共3种规格。
卷式发票是指按卷筒式方法进行分装的发票。卷式发票按规格分为:宽度分别为57mm、76mm、82mm三种;长度为127mm。即为以下三种规格:57mm×127mm,76mm×127mm, 82mm×127mm。
纳税人可选择一种机打发票规格,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可加印在发票票头左侧,卷式发票加印在发票票头下方。经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卷式企业冠名发票,可以在印制发票时,将企业发票专用章(浅色)套印在卷式发票右下方。
三、企业冠名发票的开具和数据报送
纳税人应当使用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的开票软件开具冠名发票;税务机关提供的开票软件无法满足纳税人需求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发开票软件,但应当经税务机关确认具有控税功能,并将软件或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发票电子数据信息应当完整保存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