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进行验收。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验收工作应有市安监局参加。
第九条 审核验收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清洁生产机构设立、运行情况;
2、保障清洁生产持续开展的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3、开展清洁生产知识普及培训情况;
4、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情况;
5、能源、水、原材料、污染物、有毒和有害物质的计量监测、原始统计记录或台帐;
6、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工作开展和现场管理情况;
7、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无/低费方案执行情况、中/高方案的建设情况及其节能减排效果和经济效益指标;
8、执行能源、水消耗标准和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9、清洁生产目标、计划落实情况;
10、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审核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审核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其落实清洁生产审核方案情况的汇报;
2、审核单位现场检查及其员工清洁生产知识普及情况调查;
3、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问题。
4、提出现场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审核单位通过验收的,由验收部门联合出具《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证书》;未通过审核验收的,审核单位应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依照本细则重新提请验收。
第十二条 审核验收工作人员应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验收意见,并为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各清洁生产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单位的动态跟踪和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的,由出具审核验收结论书的部门收回《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证书》,并在媒体上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和咨询机构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