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农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赣国税函〔2011〕24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起,我省对部分企业加工出口的脐橙、柑橘等果品,试行免抵退税政策,达到了果农创收、企业获利、出口增长、财政增收“一举四得”的目的。为全力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加快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进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2〕7号)文件精神,现就全面落实农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调查,全面摸清农产品出口情况
对本地区所管辖的农产品出口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分清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供货出口、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并了解各企业的出口创汇(或出口供货收入)、贸易方式、出口产品来源地及目的地、产品品种及其征退税率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二、把握政策,大力开展出口退税政策宣传
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农产品,实行出口免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出口农产品,实行出口免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前道环节税收的退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出口农产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即对具有固定厂房、机器设备,通过一定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加工,且管理规范、财务健全的加工企业直接出口的农产品,全面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宣传辅导力度,鼓励供货出口企业在我省直接出口,帮助小规模纳税人升级为一般纳税人,指导出口企业用好、用足出口退(免)税政策,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多方共赢。
三、深化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对农产品出口企业要开展“点对点”、“面对面”、“一对一”的个性化退(免)税服务,及时解决企业提出的问题和困难。根据农产品出口企业的不同类型量身打造,如供货出口转为直接出口,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来料加工转为一般贸易等,从而增加免抵调库和企业退税收入,拓展地方可用财力。转型前,要向政府、企业多宣传政策,比较利弊;转型过程中,要为企业提供上门税收辅导,指导企业操作,方便企业办税;转型后,要进行跟踪管理,指导企业规范内部操作、完善备案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