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免抵退税政策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通知
(赣国税函〔2011〕36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几年,通过采取进口料件保税、出口退(免)税等税收优惠措施,我省加工贸易得到了较快发展,2010年全省加工贸易出口34.1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3.43%,在全省外贸出口中的比重达25.45%。但是,当前我省加工贸易总体规模仍然偏小、比重较低,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度不大。部分设区市为此进行有益探索,积极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使加工出口企业增加财税贡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案例另发)。为鼓励加工出口企业充分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
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有利于出口企业的发展壮大,有利于税收贡献率的提高,有利于出口创汇的增加。各级国税局要高度重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将其视为向政策要税收的一项重要举措,增强服务出口企业、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责任感,形成共同协作、共谋发展的新格局。同时,要积极向各级政府建言,阐明加工出口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尤其是转型升级后的财税贡献。要争取多方支持,提请当地政府建立由商务、海关、外管、商检和国税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共同推进企业转型升级,营造内外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开展加工出口企业现状的调查分析
对本地区所管辖的加工贸易出口企业,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清企业类型(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贸易方式(来料加工复出口、进料加工复出口或深加工结转),了解企业现行贸易方式下的出口创汇、出口产品、征退税率、征免税等情况,并建立电子台帐,为促进转型升级提供第一手资料。对已获取的资料要深入细致分析,根据现实条件确定促进转型升级的对象,区别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促进转型升级的措施方案。
三、大力宣传加工贸易“免、抵、退”税优惠政策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免税政策,不实现税收收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能够实现税收收入(免抵调库收入)。因此,各地要大力支持和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将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及时转为为一般纳税人,将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转型为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鼓励深加工结转业务通过我省出口加工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以物流方式直接出口,同时促进企业延长加工贸易产业链、提高增值率,全面落实“免、抵、退”税政策,从而实现出口企业得利、税收增长、地方财政增收、出口创汇增加的多赢。实现各方共赢是推动加工出口企业转型升级的根本前提,也是做好宣传工作的切入点。国税机关要上门向企业宣讲加工贸易退(免)税政策,根据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引用企业的原始数据,逐一比较免税政策和免抵退税政策的差异,用实例来说明转型升级的益处,让企业深刻认识到转型升级后的经济效益,激发出口企业自主转型升级的积极性、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