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
为规范重金属(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企业环境整治工作,统一全区整治要求,保证整治达到预期效果,制定全区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
一、企业整治基本要求
(一)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环保审批手续齐全。
(二)落实环评批复的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各种管线及环保设施标识清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清净水、污水、雨水彻底分流,建设规范的排水系统。
(四)污染物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信息平台联网。
(五)完善企业的基础信息,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建立一厂一册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使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杜绝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厂区美化绿化,道路硬化。凡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的企业,必须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七)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办理排污许可证。
(八)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企业必须在2011年6月底前依法足额缴纳2010年度应缴未缴或欠缴的排污费。
二、对各类企业的具体要求
(一)有色金属冶炼电解企业
1.废水处理
(1)重金属的生产废水必须配套建设处理设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重金属一类污染物必须在车间口达标,废水循环使用,不能外排。
(2)冷却水应尽量做到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
(3)生产车间地面采取防渗、防腐措施,配套完善截污设施,排污沟做到雨污分流。
(4)厂区内必须采取清污分流、污污分流、雨污分流,规范建设污水收集沟和雨水收集沟。所有车间或工段都要设置污水收集沟(按防腐、防渗漏建设),将收集污水送污水处理站处理或送车间使用;一个企业只能建设一个规范的废水排放口,需要排放的废水,须经处理合格后,先排入废水储存池(排入储存池的废水必须达标,容积20立方米以上),再向外环境排放。
(5)企业须建设一条满足收集厂区原料、生产和产品区域的沟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池有效容积为40mm降雨量与厂区(原材料+生产区+产品区)面积的乘积,每次降雨企业必须收集,初期雨水收集量须超过初期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80%的雨水后才允许外排,各企业须在降雨停后三天内处理完毕初期雨水收集池中收集的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