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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南宁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

  为规范重金属(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企业环境整治工作,统一全区整治要求,保证整治达到预期效果,制定全区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

  一、企业整治基本要求

  (一)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环保审批手续齐全。

  (二)落实环评批复的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各种管线及环保设施标识清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清净水、污水、雨水彻底分流,建设规范的排水系统。

  (四)污染物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信息平台联网。

  (五)完善企业的基础信息,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建立一厂一册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使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杜绝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厂区美化绿化,道路硬化。凡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的企业,必须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七)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办理排污许可证。

  (八)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企业必须在2011年6月底前依法足额缴纳2010年度应缴未缴或欠缴的排污费。

  二、对各类企业的具体要求

  (一)有色金属冶炼电解企业

  1.废水处理

  (1)重金属的生产废水必须配套建设处理设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重金属一类污染物必须在车间口达标,废水循环使用,不能外排。

  (2)冷却水应尽量做到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

  (3)生产车间地面采取防渗、防腐措施,配套完善截污设施,排污沟做到雨污分流。

  (4)厂区内必须采取清污分流、污污分流、雨污分流,规范建设污水收集沟和雨水收集沟。所有车间或工段都要设置污水收集沟(按防腐、防渗漏建设),将收集污水送污水处理站处理或送车间使用;一个企业只能建设一个规范的废水排放口,需要排放的废水,须经处理合格后,先排入废水储存池(排入储存池的废水必须达标,容积20立方米以上),再向外环境排放。

  (5)企业须建设一条满足收集厂区原料、生产和产品区域的沟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池有效容积为40mm降雨量与厂区(原材料+生产区+产品区)面积的乘积,每次降雨企业必须收集,初期雨水收集量须超过初期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80%的雨水后才允许外排,各企业须在降雨停后三天内处理完毕初期雨水收集池中收集的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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