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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南宁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城区和开发区要按照本方案中整治的内容制定辖区的工作方案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并选取至少2个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作为本级挂牌督办案件。自治区、市已经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各县、城区和开发区不再重复挂牌督办。

  (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在每个工作阶段对各县、城区和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以及市级挂牌督办项目进行督查。

  (三)市级挂牌督办项目责任单位要按要求,明确主要负责人,制定整治方案并抓紧落实,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四)严格依法行政,在整治过程中对违法排污企业作出的决定要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五)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加强部门间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职能,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市属新闻媒体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运用投资、管理等手段,把好涉及重金属项目准入关;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推进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生态工程建设进度。

  市工信委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涉及重金属污染企业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进行清查,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并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市城乡建委负责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负荷率;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市区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控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营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生活垃圾和渗滤液池的臭气产生扰民影响;加强对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减少运输过程中撒、漏、飞扬等现象,加强对市区扬尘道路洒水频次,确保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的其他人员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加大环境违法案件的责任追究力度,对重点挂牌督办项目实行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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