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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南宁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副组长:黄 延 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建宁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南宁海事局、南宁供电局、兴宁区政府、江南区政府、青秀区政府、西乡塘区政府、邕宁区政府、良庆区政府等部门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护局副局长程宗发担任。

  四、整治内容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问题

  将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作为重点防控污染物,特别是铅污染的防治作为重中之重;对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山采选、铅蓄电池、制革及电镀等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行业按照《广西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详见附件)有关规定,全面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1.严格环境准入和“三同时”监管,从源头抓好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项目,一律不得上马;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坚决把住环境准入关,凡是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和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是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

  2.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和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重点检查企业废水、废气排放情况、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企业废水、废气排放口(包括无组织排放)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3.加强督促指导,增强企业自律能力,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按照《广西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规定,指导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促使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铅蓄电池企业,要在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

  4.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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