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11年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资金管理。村镇规划集中行动的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商市监察局、审计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明确专项资金拨付和管理的原则、程序和具体要求。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村镇规划集中行动资金专户,实行报账式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五、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规划编制、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市区(规划区范围)城乡一体化规划、县域镇村体系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包括镇(乡)域镇(乡)村体系规划)必须由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成果要达到国家相应规划标准。行政村委所在地村屯的规划必须由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成果要达到“三图一说明”(现状及村庄位置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及市政管线规划图、规划说明书)的规划标准。

  1.市区(规划区范围)城乡一体化规划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和评审,市人民政府将审查并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提交市人大审议,市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2.县域镇村体系规划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3.镇(乡)域镇(乡)村体系规划、镇(乡)总体规划

  由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具有规划编制资格的单位具体承担。其成果经广泛征求群众、专家和有关部门意见,并征得当地人大同意,镇(乡)总体规划和镇(乡)村体系规划报组织编制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和镇村体系规划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4.村庄建设(整治)规划

  由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示,可由具有规划编制资格的单位具体承担,也可由县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具体承担。其成果经公示并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具体应为每户村民代表签字按手模并加盖行政村委会章),由县(区)、开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规划编制应符合《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要求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布局,塑造和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