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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统筹推进综合改革,重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机制。

  1.启动综合改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从2011年5月1日起启动综合改革工作,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编办)

  2.完成人员编制核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别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桂编发〔20l0〕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桂编发〔2007〕110号)执行核定编制。5月10日前完成全部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编工作。(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

  3.完成岗位设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桂人发〔2009〕70号)、《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l0〕189号)和《关于印发〈基层医药卫生综合改革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00号)开展岗位设置。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方案由乡镇卫生院提出,报县(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方案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6月10日前完成全市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工作。(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

  4.完成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

  (1)在岗编外人员确认竞聘资格考试考核。符合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确认竞聘资格过渡考试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卫办〔2011〕27号)规定条件的在岗编外人员,统一参加6月l1日由自治区组织的聘用人员过渡考试。

  (2)全员竞聘上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实行总额控制,要合理使用编制,预留10%编制。6月30日前完成竞争上岗和人员分流工作。

  竞聘对象的确认:

  ①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②2010年2月28日前已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有执业资格的在岗编外人员;

  ③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确认竞聘资格考试和县(区)组织的考核取得竞聘资格的在岗编外人员;

  ④2010年2月28日前已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在岗编外聘用工勤人员。

  组织竞聘上岗:全员竞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核(个人述职、群众测评和领导小组审核等)方式,组织竞聘上岗。
  竞聘人员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条件竞聘上岗。

  (3)签订聘用合同。乡镇卫生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签订统一的聘用合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工作,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7月10日前完成全员签订聘用合同工作。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乡镇卫生院应将人员聘用方案、《自治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等级变动审批表》、《自治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等级变动审批花名册》等材料经县(区)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验收认定。验收认定后,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

  5.实施绩效考核,兑现绩效工资。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办〔20l0〕8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卫人〔2010〕27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办〔2010〕53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试行)的通知》(桂卫妇社〔2011〕5号)规定的实施绩效考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10号)指导绩效工资工作,并尽快兑现到位。(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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