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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南宁市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南宁市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桂政发〔2010〕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51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现我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全覆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在认真总结前两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启动第三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管理、人事、分配、药物、保障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建立体现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充满活力的用人与分配制度、科学合理的保障机制,增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使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医改带来的实惠。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实行零差率销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全市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307种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的196种药品,从2011年5月1日起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20l0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在2011年新一轮招标采购结束后按新价格执行。(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2.严格控制药品库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2011年4月25日起,不得再购进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含自治区增补目录)以外的药品,2011年7月31日前第一、第二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原市级增补基药库存药品和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原库存药品可继续使用,原则上按购进价销售,不得高于自治区2010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3.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实行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全品种覆盖抽验,加强基本药物不良监测,开展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根据国家对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的要求,从2011年4月1日起所有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进的中标基本药物必须赋有电子监管码。(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出台我市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5月上旬出台我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工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5.完善基本药物配送政策。实行以市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配送管理,6月底前完成市内外药品流通行业市场调查,研究制订提高基本药物配送效率的政策。(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6.落实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7月1日前下达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财政补助资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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