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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划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通知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对在城市建成区内人口集中区露天烧烤食品的行政处罚权。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侵占绿地、损害绿化的行政处罚权(限于公园外、单位庭院外和居住区外)。

  (六)《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合法经营场所外无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涉及雨水管网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的除涉及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除涉及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对停车场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服务职责、不遵守经营行为规范的行政处罚权和第四十条规定的对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停车指示标志的行政处罚权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拒绝车辆进入空位停放、妨碍道路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行政处罚权。前述行政处罚权仅限于查处城市道路人行道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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