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十三)
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十四)
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
(十五)
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
二、下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四条、第
六十六条第一项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临街建筑物至道路之间的空旷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不需要基础施工的非永久性建筑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三条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仅限于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违法占用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规定的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行政处罚权和第
四十二条规定的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