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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划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通知


  (十二)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十三)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十四)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

  (十五)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

  二、下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临街建筑物至道路之间的空旷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不需要基础施工的非永久性建筑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仅限于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违法占用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行政处罚权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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