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划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通知
(南府发〔201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
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11〕40号)第
六条规定,现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通知如下:
一、下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全部划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三)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四)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五)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六)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七)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八)
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九)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十)
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
(十一)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