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南宁市将各县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市本级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1〕94号)
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南宁市将各县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市本级水平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2011年南宁市将各县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市本级水平实施方案
我市将各县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市本级水平工作列入南宁市2011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功能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机制,切实提高各县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二、工作目标
将各县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市本级水平。一是职工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574元/月,最高812元/月;二是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57元/月,最高81元/月;三是失业人员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待遇提高到市本级标准。实现市、县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统一的工作目标,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待遇标准,完善数据调整。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待遇标准调整文件,并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计算机网络数据调整工作。
(二)落实经费渠道,确保待遇发放。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落实好失业保险统筹基金,组织实施提高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工作。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确保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2011年南宁市将各县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市本级水平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社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人社局副局长、市财政局副局长、各县分管副县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各县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市本级水平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文件并落实工作措施,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等。各县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负责辖区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