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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南府办〔201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11〕64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5月至6月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号)以及自治区有关工作部署,在巩固2010年以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全面整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和较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

  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区域内问题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具有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方面: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地市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2.非煤矿山方面: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存在“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矿井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危险化学品方面: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3)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4.烟花爆竹方面: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

  5.道路交通方面: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3)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4)摩托车非法违法行驶及非法载客的。

  6.交通运输方面:

  (1)非法营运、非法载客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7.农机方面:

  (1)无牌行驶、无证驾驶和超载行驶的;

  (2)农机违法载客的。

  8.水上交通方面:

  (1)渡船违法违规超载和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的;

  (2)违规违法载运危险货物和“三无”船舶非法载客的;

  (3)非法违法修造船舶的。

  9.建设施工方面:

  (1)建设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行为,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企业无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以及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行为的。

  10.民用爆炸物品方面:

  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11.冶金方面: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三)区域内问题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上林、马山、隆安、兴宁、江南、西乡塘等县(区)要重点打击取缔死灰复燃的非法小煤井;

  2.各县(区)特别是有非煤矿山较多的县(区)要重点关闭取缔无证无照、非法开采的非煤矿点;

  3.宾阳县要全面摸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集中力量予以打击取缔,坚决不留后患;

  4.道路交通要以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和运输企业为重点,认真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货运车辆超载和违法违规驾驶车辆行为,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和较大事故发生。

  三、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落实统一领导和组织工作;市直各有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领域)继续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继续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及督促落实。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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