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筹资标准:1.26万元/人。
(二)资金来源:1.自治区财政补助25%;2.各统筹地区基金结余调剂解决50%;3.市、县财政补助25%,按企业隶属关系,其中:市级企业由市财政补助25%;城区级企业由市、城区财政各补助12.5%;县级企业(含华侨投资区)由县财政(华侨投资区财政)补助25%。
(三)根据桂劳社发〔2009〕239号、南劳社字〔2009〕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2011年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不低于70%。2011年市、县(区)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社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等单位的分管领导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项目的统筹协调、工作部署、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工作。市属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层层分解目标责任,统一安排、统一部署、重点考核。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以《
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政策,采取开辟媒体专版、制作专题节目等多种宣传形式,积极与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合作进行宣传报道,强化企业和职工对参保的法律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认真做好组织调查摸底工作。由人社局牵头,各相关部门联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对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调查,督促参保,确保应保尽保。要把解决“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与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结合起来,督促新参保企业在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时,将其参保前发生的工伤人员(含“老工伤”人员)一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逐步纳入”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步骤和工作进度,实现在2011年底之前将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目标。
(四)确保资金及时到位。按照事权、财权相一致的原则,市财政局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履行主导责任,确保资金及时到位。2011年10月底前,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不低于70%。市财政局要会同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工作。如因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落实到位而影响到自治区补助资金的拨付,对应的补助资金缺口由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部承担。
(五)强化执法检查。人社局要以社保扩面与基金征缴为重点,加大执法检查的工作力度,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监察工作,加大社会保险费欠费追缴力度,对未依法申报参保的用人单位督促其申报参保,逾期不办理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责令整改,并对骗取“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重点针对参保人数、参保率、资金到位率、资金使用情况、经办服务等指标开展工作检查。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要予以纠正;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虚假出资、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2011年12月20日,将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送市政府督查室。
附件:1.新增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2.1万人指标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