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约谈问责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1〕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约谈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南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约谈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约谈、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是全市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行市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年度考核。
第四条 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约谈、问责,遵循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惩教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是约谈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约谈、问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相关责任人:
(一)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的;
(二)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