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支持企业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财政可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按规定可以使用的中央、自治区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
(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八)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等规定,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四、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平台,加快建设资金筹措。
(一)市财政从财政预算内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县区也要积极筹集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会同市住房局、市财政局加快申请中央、自治区政府的补助资金。
(二)在确保完成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计提不低于10%的资金,以及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结余(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另市财政可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再计提5%,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中计提5%的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在留足住房维修资金、职工住房补贴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住房局按一定比例统筹行政事业单位的售房款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四)组建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司,政府注入一定资金,并将我市保障性住房用地作为资产注入,该公司作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平台,向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进行融资。
(五)建立房产资金融资平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房改资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统一归集管理,在此基础上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争取得到金融机构的授权授信,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力度。
(六)政府直接投资集中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应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