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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11〕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南宁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

  为解决我市中等偏低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快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桂政电〔2010〕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1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拓宽土地供应渠道,加快落实建设用地。

  (一)在我市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对暂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项目,可采取先行供地措施,不受农用地转用指标和审批限制。新增建设用地不能及时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的,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优先安排。

  (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也实行划拨方式供地。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采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用地可按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多种有偿方式供应。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用地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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